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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对深圳市万宝信交易有限公司行政处分决议书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1日,厦门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机场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

  当事人:深圳市万宝信交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富肖,一致社会信誉代码:84L,海关企业编码:4403960F24

  2020年5月19日,当事人托付厦门捷阳通报关有限公司持报关单号:736,以一般交易方法向厦门机场海关申报出口一次性防护口罩(非医用)15000个,总价 2250美元。经查,实践货品为医疗物资,归于法定查验出口商品。以上行为躲避法定商品查验。涉案货品价值人民币15840.45元。

  以上状况有《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载单》、《案件线索移送单》、货品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什物相片、《查询笔录》、状况阐明、当事人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等依据资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