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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常州市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测验证的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在企业成品库内或者其确认的场所内,确定产品批次基数或者进货及库存数后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别的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现场查验样品 状态和数量 。抽样数量:100只(其中备样50只)。抽样基数不能低于500只。所需检验样品以承检机构名义付费购买;备用样品由受检企业先行无偿提供,启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时由原承检机构另行付费购买。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企业。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检验用样品按出厂价购买,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现场查验样品状态和数量。采样数量:100只(其中备样50只)。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所需检验样品以承检机构名义付费购买;备用样品由受检企业先行无偿提供,启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时由原承检机构另行付费购买。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经营处。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检验用样品按进货价购买,备用样品按要求封存在经营者处,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逐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 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规定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1 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有必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 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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