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成为众多购买的人出行的交通工具之一,电瓶车充电器作为电瓶车的能源“补给站”,其性能和质量直接影响到电动车的续航能力和使用体验。为帮助消费者了解当前电瓶车充电器产品质量的真实状况,向消费的人提供全面的、准确的消费信息,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广西消委会”)对市场上销售的电瓶车充电器开展比较试验,指导消费者理性选购、科学使用电瓶车充电器。
本次比较试验的样品由广西消委会的工作人员以消费者的身份,从广西区内各大超市、商场、品牌门店等场所随机购买,包括西普尔、杰之行、世宏、爱玛、逐星、比德文等品牌在内的电瓶车充电器样品,共计15款,样品单价从40元到120元不等。
本次比较试验对15款电瓶车充电器样品的“标志和说明、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发热、结构、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耐热和耐燃、输入电流、电源适应性、外壳冲击、跌落、泄露电流、电气强度、超温保护、接地有效性”14个项目做综合测试评定。
测试结果为,15款电瓶车充电器样品总体表现良好,其中1款表现优秀获五星;10款表现良好获三星;2款表现一般获二星;2款表现较差获一星。测试结果仅对比较试验购买的样品负责。
从涉及产品硬件使用安全或关键性能质量的6个电气安全指标项目对电瓶车充电器样品进行仔细的检测对比。测试结果为,15款电瓶车充电器样品6个电气安全指标项目都符合国家标准,表现优秀获五星。
本次比较试验参照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36944-2018相关条款的要求,测试15款电瓶车充电器样品“输入电流、电源适应性、外壳冲击、跌落、泄露电流、电气强度、超温保护、接地有效性”8个使用性能指标项目。
测试结果为,仅1款样品“世宏”8个项目的测试结果均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36944-2018有关要求,其余14款样品存在部分项目不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
1.在“电源适应性、跌落、泄露电流、电气强度”4个项目测试中,15款样品均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要求。
2.在“超温保护”项目测试中,仅1款样品“世宏”测试结果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其余14款样品均不符合。因样品的标签标识未明示执行本次测试采用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故不做结果判定,数据仅供参考。特别说明,14款样品在达到70℃的情况下,超温保护均不会启动,新国标GB 42296-2022要求电瓶车充电器温度达到70℃±2℃的情况下15min内启动超温保护,以防止充电器在高温环境下发生故障,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3.在“外壳冲击”项目测试中,2款样品“杰之行”“天长聚多多”测试结果均不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要求,因样品标签标识未明示执行本次测试采用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因此不做结果判定,数据仅供参考。
4.在“最大输入电流”项目测试中,5款样品标注“最大输入电流”,测试结果均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要求;其余10款未标注“最大输入电流”,故不进行比较。
5.本次测试的15款电瓶车充电器样品均为II类器具,无接地,故“接地有效性”项目均为不适用。
1.选择到品牌专卖店、大型商场等正规渠道购买。选购时要查看产品的品牌、说明书、合格证、售后保障卡等资料是否齐全;同时查看产品是不是具备超温保护、过流、短路保护等安全功能。不建议买产品信息不齐全、安全性能不过关的劣质充电器。
2.选购时要考虑兼容性。市面上主要流通的是锂电池充电器和铅酸电池充电器,对应使用的是锂电池和铅酸电池,两者不能混用。购买时要留意电瓶车充电器的型号和类型,确保与电动车电池兼容。
3.选购时要查看产品执行标准和品质认证。鉴于GB 42296-2022《电瓶车充电器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已于2023年7月1日实施,建议消费者结合实际要,选购2023年7月1日之后生产,且产品执行标准为GB 42296-2022的电瓶车充电器。考虑到产品的质量认证和安全性,建议消费者尽可能地选择购买带有“CQC”自愿性认证标识、有“三包”服务的电瓶车充电器产品。
1.使用和存放电瓶车充电器时,要放置在干燥、通风的环境下,注意防潮、防湿;要防止液体或金属屑等进入充电器内部。
2.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在工作时会产生一定的热量,充电时底部或四周严禁放置易燃物品,如塑料或泡沫。在充电时如闻到异味或充电器外壳温度过高,必须立马停止充电。
3.尽量不随车携带充电器,如需携带,应将充电器用减震材料包装好,放置于车上的工具箱内,且做好防水措施。
1.本次比较试验结果采用★表示,★越多,表示结果越好,同星级排名不分先后;推荐性性能指标最高为“★★★”;“☆”代表半颗星。
2.价格为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购买样品时按数量平均后得出的价格,仅供参考。
3.本次比较试验结果仅对所购买、送检的样品负责,不代表同品牌不同批次、不一样的规格产品的质量状况。
4.GB 42296-2022《电瓶车充电器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于2023年7月1日实施。本次比较试验样品均于7月1日前购买,故推荐性性能指标测试采用的测试标准为GB/T 36944-2018,该标准的部分指标要求与GB 42296-2022一致。14款样品部分项目虽不符合GB/T36944-2018要求,但产品标识未明示执行该标准,故不做结果判定。
5.未经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书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本次比较试验结果开展商业促销、宣传、推广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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