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逐步加强全县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赣教财字〔2020〕22号)、市发改委、市教育体育局转发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吉市发改价字〔2021〕3号)、《江西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赣发教规〔2021〕7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收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财税〔2021〕38号)、《江西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规范非营利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教规〔202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有关我县2023年春季中小学收费工作通知如下:
1.学费:吉水中学、吉水二中:380元/生/学期(赣教基字〔2009〕23号)。
2.住宿费。吉水中学、吉水二中公寓式宿舍180元/生/学期。寒暑假仍要求住校的学生,寒假按每学期标准的20%,暑假按每学期标准的40%收取。
根据县政府《关于调整公立幼儿园保教费收费的批复》(吉水县府字〔2020〕108号)要求。
(1)社会实践费: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根据《关于做好城区学校影视教育工作的通知》(吉水宣字〔2022〕26号)的要求,各城区学校向每学生收取影视教育费10元。
(2)研学旅行费:各地可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经费,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按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向学生据实收取,对贫困家庭学生要减免费用。
(3)伙食费:学校食堂按学生自愿和公益性原则向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凡使用学校提供燃料蒸热饭(菜)的学生应交纳搭膳费,搭膳费6元/生/学期。学校食堂要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学生伙食费实行专款专用,按成本核算原则核定饭菜费标准,不得营利,不得挤占挪作他用,结余部分退回学生。
(1)教辅资料费:在《江西省2021年中小学教辅材料拟推荐目录》内,根据吉安市《关于逐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教体办字〔2021〕103号)精神,学校可在学生家长申请自愿的前提下,按照一教一辅无偿为三至九年级的学生统一在《吉安市2021年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以下简称《教辅材料推荐目录》)内代购一套教辅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中小学校推荐《教辅材料推荐目录》以外其他任何教辅材料,中小学校不得向学生推荐其他任何教辅材料、更不得统一组织代购《教辅材料推荐目录》以外的其他任何教辅材料,收费据实结算。
(2)校服费:根据《教育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逐步加强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有关要求,严格执行赣教办函〔2022〕31号文件要求,2023年春季,学校在经过家长委员会授权后可作为校服采购的招标人或采购人,在经学校班子集体讨论后实行公开对外招标,并及时报备县教体局。中小学生着装周期不低于两年,毕业年级不得购买校服。
(1)教材、教辅资料费:高中学校根据教学情况,可以《江西省2021年中小学教辅材料拟推荐目录》为主,经学校集体评估并报县教体局备案后,在学生家长申请自愿的前提下,无偿为高中各年级代购教辅资料,收费据实结算。学校严禁代购未经集体评审和报备的教辅资料。各年级收费最高限为﹕
(2)体检费:学校组织学生体检按照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发改等部门制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3)校服费:根据《教育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逐步加强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有关要求,严格执行赣教办函〔2022〕31号文件要求,2023年春季,学校在经过家长委员会授权后可作为校服采购的招标人或采购人,在经学校班子集体讨论后实行公开对外招标,并及时报备县教体局。中小学生着装周期不低于两年,毕业年级不得购买校服。
(1)伙食费:收取标准由各幼儿园根据当地物价情况,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收支相抵,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自行确定,要求单独建帐,专款专用,按月公布账目,接受家长监督;结余部分退回学生。
(2)园服费:根据《教育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逐步加强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有关要求,严格执行赣教办函〔2022〕31号文件要求,2022年秋季,学校在经过家长委员会授权后可作为校服采购的招标人或采购人,在经学校班子集体讨论后实行公开对外招标,并及时报备县教体局。中小学生着装周期不低于两年,毕业年级不得购买校服。
根据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放开民办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5〕221号)和省发改委《关于加强完善放开民办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5〕1212号)精神,民办教育收费原则为: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运用收费公示等措施加强监管、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按市场机制的要求按规定的调价程序确定收费标准并进行收费前公示,同时建立价格服务承诺制度和诚信管理制度,维护民办学校收费秩序。
(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除规定允许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不得加收其他费用。学校必须将事业性收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在校内张榜公示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二)各校在学期末或年终时,就对学校公用经费和伙食费使用情况由教师代表及有关人员进行稽核,并交稽核结果进行公示,做到财务公开。
(三)严格按文件(赣发改价管规〔2021〕82号)、(赣财税〔2022〕36号)文件要求,教育服务性收费(如伙食费、学校课后延时服务费、中小学社会实践费、研学旅行费等)必须上缴到学校专用账户上;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如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学生教材教辅费、学生体检费、学生校服费;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园服费;义务教育初中小学学生校服费、中小学《教辅推荐目录》内一科一辅教辅费)通过“赣服通”教育缴费平台收缴(赣政务字〔2019〕22号),并在网上开电子票据。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财务管理按照新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号)执行。
本学期按学生在校学习5个月的时间计费,因2022年下半年延迟开学提早放假冲抵1个月,本学期保教费、伙食费等费用实际按4个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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