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读者岳丽(化名)向新京报记者反映称,2016年前后,其与多位购房人均购买了昆山市陆家镇美吉特博览城项目的商铺,但开发商交付的这些商铺既没有砌墙,也没有门窗,而是“结绳为房”——用尼龙绳在地面进行分割,明显与购房合同约定不符,“事实上,在验收之前,每个商铺曾用玻璃门和墙分割,但验收过后,开发商立马将这些设施都拆除了。”
该项目开发商回应称:“我们这一个项目中的商铺是虚拟分割,玻璃墙和门确实安装过,商铺要统一经营,所以要把这些玻璃墙和门都拆掉。”
对此,有律师分析指出,按照目前该项目现在的状况来看,项目尚不满足正常开业经营所需要的基本配套环境,并且已经与当地住建局的验收要求明显不符;对于项目货不对板、违规虚拟分割等情况,购买人可以向当地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岳丽与其他多位购房人一样,与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吉特公司”)签订《昆山市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了位于昆山市陆家镇美吉特博览城项目的一套商铺。当时,开发商承诺岳丽等人所购买的商铺属于有地基、有墙体和门牌号的独立房源。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7年3月31日。
然而,众多购房人等来的是既没有砌墙,也没有门窗的商铺,开发商用尼龙绳在地面进行了单户分割。
“从2017年10月份左右,就有购房人注意到这些商铺已经用玻璃门和墙分割,地上还有类似尼龙绳一样的线。”岳丽向记者介绍说,由于没按时交房,很多购房人都会时不时地去美吉特博览城项目现场看看,后来发现现场的玻璃墙和门逐步都被拆除,直到现在也只有地面上类似线绳一般的分割物。
“部分购房人已经了解到,开发商之前安装玻璃墙和门等设施就为了通过验收,待验收过后,立马将这些设施拆除。”购房人马亮(化名)和记者说,“按照当初合同的约定,我们所购买的商铺为分单元分独立户,并且有独立墙面的。我们已向当地主管部门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昆山市住建局”)进行了投诉,但至今也没有正真获得妥善处理。”对此,马亮还向记者提供了当初的购房合同和开发商提供的商铺平面图等材料予以证实。
为了进一步核实业主所反映的问题,4月18日,新京报记者与美吉特公司方面取得了联系,相关负责人回应称,“我们这一个项目中的商铺是虚拟分割,玻璃墙和门确实安装过,商铺要统一经营,所以要把这些玻璃墙和门都拆掉。”
2023年7月,昆山市住建局对购房人反映的“昆山美吉特灯具城(美吉特博览城项目中一部分)15幢–18幢存在严重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隐患(房屋没有地基、没有墙体、也没有门牌号)的问题”进行回复称,经调查核实,上述项目房建工程分两批报建施工,于2017年10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同年11月20日完成竣工备案手续。其中,关于房屋墙体的问题,经昆山市住建局核实,项目验收时玻璃商铺隔断已安装,并有对应门牌号。项目交付后,经营管理单位根据经营需要,统一进行了拆除。
此外,关于房屋的品质和安全的问题,昆山市住建局称,该工程完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符合标准要求,验收组确认符合验收条件,验收结论为合格。
新京报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2015年5月30日,昆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逐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意见》)指出,商业房地产项目准予按套分割销售的房源应遵循“宜以梁、柱为基本单元,必须为满足独立使用功能的封闭空间,除出入口外四至界限须采用砌体墙,不得采用轻质隔墙等材质进行分割,禁止虚拟分割,套内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供电方式应为配变,装表到户”的原则。对不可分割出售类的商业房地产项目,禁止虚拟分割,禁止以出售使用权、租售权、收益权等名义拆零销售。
针对昆山市住建局的上述回复以及《管理意见》,4月19日,新京报记者再次与美吉特公司方面取得联系。一位自称负责售后的工作人员回应称:“我们确实在交付房子以后拆除了玻璃墙门等设施,现在购房人已经就以上问题进行了诉讼,可以去和法院讲这些依据。关于一些涉及行政管理方面的事情,可以去找第三方反映。”
为进一步了解美吉特博览城项目以上问题的处理进展,连日以来,新京报记者与昆山市住建局方面取得联系,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经过与多个科室进行沟通了解,上述对购房人的书面回复就是对此事的处置意见。目前了解到,就以上问题,已经有业主提起诉讼,涉及我局的有关问题,以接下来的法院判决为准。”
对此,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佳红表示,如果开发商为了应付项目验收而加建了玻璃门墙,而后又进行了拆除,属于明显的应付式验收。对此类行为,购房人能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进行反映,如果开发商私自更改了原有验收的房屋建筑结构,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恢复原状,有关部门应当对开发商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从购买商铺的角度来看,如果交付的商铺明显货不对板,购买人有权拒绝收房,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王佳红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专门对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效力做了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出卖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比如,开发商提供的项目平面图等材料,一般都属于合同内容。
王佳红还指出,根据前述昆山的《管理意见》,开发商的相关行为明显涉嫌违规。退一步讲,按照目前该项目现在的状况来看,整个项目尚不满足正常开业经营所需要的基本配套环境,并且已经与当地住建局的验收要求明显不符,此种情况下交付商铺也不合理。对于项目货不对板、违规虚拟分割等情况,购买人可以先向当地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后续若无法得到妥善处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